"十二五"信息化规划对策与措施前瞻研究
来源:赛迪网
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,建立信息化推进的长效机制
要抓紧研究建立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、分工合理、责任明确的信息化推进协调体制。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构,加大对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。一个地方应该只有一个信息化主管部门,建议明确各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。在这方面,上海市的经验值得借鉴。上海市成立了“信息化委员会”,并作为上海市政府的组成部门,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。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,CIO在组织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。2001年美国出台了《电子政府法案》,规定在联邦政府管理和预算办公室(OMB)内设立了一个联邦首席信息官(CIO)席位,以统筹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、建设、监督、执法等工作。建议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设立CIO职位,由各级政府部门副职兼任,分管信息化工作。
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力度,明确中央、地方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上的事权,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。建立一套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对于我国信息化建设非常重要,可以使信息化推进更加有效,同时能够避免由于重复建设而带来的浪费。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已经设立了信息办或信息中心,但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,这些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能还不完善,在具体工作中的协调能力非常有限,其他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采取“各自为政”的现象还很普遍,信息化规划在约束这些职能部门行为方面还很无力。建议逐步确立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联席会议制度,由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或主管副职担任主席,召集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或业务主管领导参加。信息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商讨本地区、本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宜,协调跨部门事务。
完善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,建立信息化有序发展环境
完善信息化发展政策体系。紧密跟踪全球信息化发展进程,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、产业升级换代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,持续深化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,动态调整信息化发展目标;把明确重点,保障资金,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,提高我国产业的整体竞争力。按照西部大开发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、中部崛起以及有关国家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部署,把信息化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、增进区域之间优势互补、实现区域比较优势的平衡器和助推器;制定并完善集成电路、软件、基础电子产品、信息安全产品、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产业政策;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政策。
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。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,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、修改、废止之间的关系,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、电子商务、电子政务、信息安全、政府信息公开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,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;根据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,适时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、未成年人保护、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;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。